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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訪客 - 人事會計室 | 2015-04-08 | 點閱數: 471

轉知教育部函釋,教師得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,每次以1小時為度

  • 教師得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,每次以1小時為度-教育部函釋.pdf
    1) 教師得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,每次以1小時為度-教育部函釋.pdf
  • 教師得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,每次以1小時為度-附件1.pdf
    2) 教師得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,每次以1小時為度-附件1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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