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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莊蕙嫚 - 輔導室 | 2023-06-28 | 點閱數: 87

說明:
一、依據「特殊教育法」第 22 條規定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6 月 21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20078886 號函辦理。
二、各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,拒絕學生入學;另各校避免以無特教資源、人力不足、難以照顧及管教或特教學生名額為由,拒絕學生入學,以維護特殊教育學生之權利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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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 看別人不順眼,是自己修養不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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