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注意事項 吳俊竑 - 教務處 | 2020-12-31 | 點閱數: 521
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秘書長本 109 年 12 月 18 日院臺護長字第 1090201804A 號函辦理(詳附件)。
二、為利旨揭事宜,爰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(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相關原則:
(一)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,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
(二)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,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
(三)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,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
 

 

  • LINK2.PDF
    1) LINK2.PDF
:::

網站遷移公告

📢


發文區

處室文件

[ more... ]

隨機小語

◎ 口說一句好話,如口出蓮花;口說一句壞話,如口吐毒蛇。

證嚴法師

網站佈景


(共 5 個樣板佈景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