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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訪客 - 人事會計室 | 2015-09-09 | 點閱數: 393
【宣導】有關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 13條暨相關規定 , 請同仁務必遵守,以免觸法。
(※兼行政職教師比照公務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 13條暨相關規定,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專心服務,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。)

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518日總處培字第10100368301號書函辦理,為避免公務人員因不諳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而違反禁止經營商業等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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